专题推荐 | 数字与AI时代的法律回应
数字与AI时代的法律回应
ISBN:978-7-5228-0846-8
定价:128元
版次:2022年12月第1版
卷首语
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等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推动下,人类社会深度数字化和智能化的时代正在到来,也对法治建设提出了新的命题与挑战。2021年8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首次提出“健全法治政府建设科技保障体系,全面建设数字法治政府”的路径和目标。“数字法治政府”这一创新性概念,强调了政府治理信息化与法治化的深度融合、技术维度与法律维度的协同发展。2022年6月,《国务院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再次指出,要加快完善与数字政府建设相适应的法律法规框架体系。这不仅意味着技术为法治赋能,更意味着法律必须有效回应技术变革带来的问题。在此背景下,《中山大学法律评论》第19卷·第2辑(总第37辑)以“数字与AI时代的法律回应”为主题,推出法学领域的相关讨论与研究进展,并期待引发进一步的学术交流与思想碰撞。
本辑设置了三个栏目。其中,“主题研讨”栏目刊发了5篇专论。在“海洋强国”战略实施背景之下,船舶智能化发展已是大势所趋,而海难救助作为一项古老的海商法律制度,适用于无人船时会产生无法避免的法律冲突。对此,郭萍和徐房茹的《古老与未来的碰撞:无人船在海难救助中的法律问题》一文在无人船应当配备救生设备的法律证成基础上,分析了无人船在救助海上人命和财产可能面临的法律和技术障碍,提出海难救助这一特殊海商法律制度与未来船舶智能科技碰撞交汇之时,仍需要遵循海上人命安全为核心的法律价值取向,通过赋予无人船合理、有限及适当的救助义务,促使历史悠久的海商法律制度焕发新生活力。
社交平台因其“免费使用”属性,长期以来被认为是一个中立、平等的公共空间,其用户在法律上也未能被确认“消费者”身份。然而李欢和徐偲骕在《从“用户”到“信息消费者”——数字劳动视野下的社交平台用户权益保障》一文中敏锐地指出,这种中立和免费只是一种假象,用户在获得平台服务时支付的“对价”被普遍性地忽略了。不断扩张的平台权力与不被认可的消费者身份导致了用户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等难以获得保障,出现了权利义务上的失衡。从数字劳动的视角来看,平台与用户之间的经济交换是客观存在的,有必要明确社交平台用户的“信息消费者”地位;同时,鉴于普通消费者与平台方之间存在的地位鸿沟以及信息时代权利保护的新需要,应当建立针对性的“信息消费者”保护机制,改变当下用户与平台权责失衡的局面。
数字时代对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也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在私法领域,个人信息泄露导致的侵害后果通常不以即时的人格减损、经济损失等形式表现出来,而更多地体现为以未来风险和内心焦虑为典型的新型损害,由此引发个人信息泄露损害本体及其赔偿额的判定难题。时诚的《风险与焦虑:个人信息泄露新型损害的判定》就是对这一问题的回应,作者认为应采纳合理侵害风险即构成客观损害的理念,认可基于风险与焦虑的个人信息泄露损害的可救济性;将风险预防费用、使用利益丧失、维权成本等纳入赔偿范围,构建个人信息泄露损害赔偿额的酌定因素及区间,以合理量化个人信息泄露损害数额,充分保障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在公法领域,运用数据信息预防和惩罚犯罪,已成为大数据时代各国应对重大风险、打击恐怖主义、保障国家安全的重要手段,但数据在赋能犯罪治理的同时也带来了个人信息保护的难题。对此,吴何奇《恐怖主义犯罪数据治理的价值平衡与现实路径》一文提出,协调数据治理与个人信息保护需要在刑事司法领域构建数据治理新规范,在国家安全和个人权利自由之间寻求不同诉求共同认可的价值平衡,并从对数据治理的赋权与限权两个方面展开其现实路径。
数字经济在促进跨国企业集团全球范围内经营模式变革与业务职能流通的同时,也加剧了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问题的恶化,给国际税收体系带来重大挑战。林星阳《数字化税收:性质认定、商业模式及分配规则》一文认为,有必要回归数字商业模式并从跨国企业价值链出发,全面评估企业的功能、资产、风险及其演变规律,设计贴合价值创造的全球数字化应税联结及利润分配规则。中国应立足本土数字企业及商业模式的发展现状,拟定经济数字化浪潮下的税改方向,积极参与全球数字商业模式下应税联结及利润分配规则的制定,担负大国责任,巩固本土税基。
“理论与评述”栏目收录的4篇作品虽然来自不同领域,但都具有强烈的理论色彩。任强《法律为什么不能强迫公民高尚?》从新自然法学、法律实证主义、法律现实主义的不同视角,评述了法理学上的经典命题。由于高尚具有多元性和不确定性,不能成为法律的内容,法律不能强迫公民高尚。武剑飞《明清旌表制度的实践逻辑——以法社会学为视角》一文以“声誉机制”为理论工具,分析明清中国旌表制度的发生机制和运行原理,旌表制度如何通过改变特定行为的社会涵义,打破社会规范“无效率”的困境,使本来受限的皇权能够下达乡村,以更低的成本实现基层社会治理。李瑞杰《犯罪参与中不法判断的独立性——从区分制到单一制》一文认为,刑法理论对犯罪参与中各参与者的不法情状之判断,应当从“整体加独立模式”转变成“独立模式”,将处理共犯脱离、共犯中止等案件的思考方法贯彻到处理其他共犯案件的过程中。较之于不法连带论,不法独立论能达致体系性思考和问题性思考的统一,并且在判断过程上更为简便,也是我国刑法采取的单一制犯罪参与体系的内在要求。余煜刚在《企业社会责任的制度化:辅助性原则与规制模式革新》一文中提出,辅助性原则可以建构“政府—市场—社会”三元主体之间的关系,并统合企业的“营商自由”与“社会责任”两个价值目标。在企业社会责任领域中,辅助性原则最终促使规制模式由传统规制到自我规制再迈向元规制的发展革新。
“立法与司法”栏目选取了3篇更关注实践问题的研究。司法领域,马光泽在《论指导性案例类推适用的方法及限制》一文中指出,由于指导性案例是由“判”生“例”,受原始裁判个案情节的影响,许多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规定得比较具体,仅仅通过解释—演绎的方法,会导致其适用范围大大受限,因此需要法官善于运用类推适用的方法。此外值得反思的是,指导性案例在适用上是偏向演绎多一点还是偏向类推多一点,不完全是一个方法论问题,还涉及裁判要点编纂时的抽象度把握。马静华和蒲劲宏的《庭审实质化改革背景下对质程序的适用与完善》一文则注意到,随着庭审实质化改革的全面推进,对质程序在证据审查和事实认定方面将发挥重要作用。他们从职权对质理论出发,探讨了对质程序的适用条件、环节、必要的程序限度与行为限度等问题。立法领域,庄瑞银《论对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的审查批准权——从纵向权力关系出发的思考》一文从省级人大与设区的市人大之间的复合型权力关系着手,探讨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审批权的性质及其权力边界问题。作者认为,应善用两者之间的复合型权力关系,助力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的发展以及地方立法的质量提升。
《中山大学法律评论》编辑部
2022年8月
目录
主题研讨——数字与AI时代的法律回应
古老与未来的碰撞:无人船在海难救助中的法律问题 郭萍 徐房茹
从“用户”到“信息消费者”
——数字劳动视野下的社交平台用户权益保障 李欢 徐偲骕
风险与焦虑:个人信息泄露新型损害的判定 时诚
恐怖主义犯罪数据治理的价值平衡与现实路径 吴何奇
数字化税收:性质认定、商业模式及分配规则 林星阳
理论与评述
法律为什么不能强迫公民高尚? 任强
明清旌表制度的实践逻辑——以法社会学为视角 武剑飞
犯罪参与中不法判断的独立性——从区分制到单一制 李瑞杰
企业社会责任的制度化:辅助性原则与规制模式革新 余煜刚
立法与司法
论指导性案例类推适用的方法及限制 马光泽
庭审实质化改革背景下对质程序的适用与完善 马静华 蒲劲宏
论对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的审查批准权
——从纵向权力关系出发的思考 庄瑞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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